大理寺和刑部的区别是什么?清朝时期的职能又有哪些?

  清朝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?以下有趣的历史小编将为您带来详细的介绍。让我们看看!

  1.大理寺

  大理寺,官方签名。相当于现代最高法院,负责审理刑狱案件。长官叫大理寺卿,是九卿之一。秦汉为廷尉,北齐为大理寺。因此,明清时期与刑事部、都察院并称“三法司”。清末新政改叫大理院,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也是当时最高审判机关。

  秦汉时期,他们审查了当地重大刑狱案件。汉景帝、汉哀帝、东汉末汉献帝、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。北齐定制,以大理寺为官,以大理寺为官。

  隋朝以后使用。大理之意:古称掌刑,又称理性。汉景帝加大字,取天官贵人之牢,称大理之义。大理寺断案必须报刑部审批。

  在重大案件中,唐制由大理寺卿、刑部尚书、侍郎、御史中程审判,称为三司使。明清时期,大理寺、刑部、都察院审判,称为三法司。决狱权三在刑部,但大理寺不同意时,可以上演圣裁。大理寺卿的官秩,隋初为三品,杨帝改为三品,唐同。

  明清三品。你可以参加朝廷大政会议。清光绪24年(1898年),一度并入刑部,恢复旧状。清光绪32年(1906年)改为大理院。明清时期,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。刑事部负责审判,大理寺负责审查。

  2.刑部

  刑事部门是中国古代隋朝以后官制中的“三省六部”制度中的司法部门,负责刑罚,但其职责范围在各个朝代都有很大差异。

  基本上,隋唐时期刑事部门的权力范围最小,基本上仅限于平民和七名以下官员(严格来说,古代七名以下不属于“官员”,属于“官员”)有行刑权,但一般没有处罚权,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,中高级官员也基本属于三个省的“门下省”监督。

  宋朝以后,下一个省基本上没有权利,所以对官员的管辖权基本上属于大理寺,刑事部门只是一个执行机构。明朝废除了三个省,只有六个省,所以刑事部门的权力大大提高,但明朝有点特殊,其特务机构,即金衣卫和东西工厂,西工厂特别发达,所以在明中后期,基本上对官员,包括普通人,金衣卫和东西工厂的处罚,刑事范围大大超过了刑事部门。

  虽然清朝废除了明朝的间谍制度,但满人歧视汉人,虽然不像蒙元那样将人民分为四等人。但是满汉界限还是很明确的。包括官员在内的汉人基本都是由刑事部处罚的,但是对于满人(当时叫“旗人”)来说,只能由满人担任的“步兵衙门”和“宗人府”来处罚,汉官不能问。

  隋唐时期,刑事部负责审查大理寺判处流刑以上的案件。御史台负责对文武官员的监督。但也可以参与对冤案的审理。因此,形成了大理寺主管审判、刑事部主管审查、御史台主管监督的司法审判制度。

  由于时代的不同,大理寺和刑事部门的关系也不同!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封建法律制度中最完善、最具代表性的法律制度。不仅有“十恶”、“五刑”等制度也建立了“八议”、法律制度,如“官当”。

  也是司法机关中最完善的,形成了大理寺、刑事部、御史台三权分立的司法审判制度。大理寺由原法官改造而来。北齐时期,它被称为“大理寺”。它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,负责审理全国流刑以上的案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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